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許○○(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許○○之父(年籍詳卷)被告許○○之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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