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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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鄭金螢 被告 李侑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眞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連懿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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