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原告 邱玲琪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盛浩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週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按分割遺產之訴,對於所有遺產繼承人應合一確定,自應以遺產繼承人之全體為被告,且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係以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廢止為目的,而非僅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是請求分割遺產原則上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第28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黃盛浩等人為被繼承人 黃張然妹 之全部繼承人,然未提出繼承系統表中早於被繼承人黃張然妹死亡之子女除戶戶籍謄本,亦未說明何以養子 邱毅勳 無繼承權,不能證明本件繼承人已全部起訴被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另被告 黃淑惠 、 邱聖勳 戶籍登記已出境,被告 邱國勳 之戶籍址不能送達,原告應陳報其等於之真正住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冠穎附表:
一、黃春基(Z000000000)、黃春景(Z000000000)、 邱黃瑞香 (Z000000000)、 黃盛堯 (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邱毅勳(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並說明主張其無繼承權之理由。
三、桃園縣中壢市○○段○○○○號、第509地號、青溪段第253地號之全部土地謄本。
四、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謄本、102年迄今之異動索引、土地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