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建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建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建霖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偽造文書(
4罪)、詐欺(1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
1年4月、1年6月、2年、2年3月、5月確定,又於105年間,因偽造文書(4罪)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6月、1年10月、2年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8年0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