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呂佑禧

訴訟代理人 洪志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炫 律師

被告 董仕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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