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F受刑人甲○○(傳喚中)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六三九四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違│有││臺│4│臺│││臺│││││反│期│74│中│8│中│上3││中│上3││臺3││電│徒│至│地│偵2│高│2│62│高│2│6│中9││信│刑│7│檢│8│分│訴1││分│訴1││地執6││法│三││署│1│院│1││院│1││檢4│││月│││││││││││├──┼──┼────┼──┼─────┼─┼───┼────┼─┼───┼────┼───┤││有││臺││臺││││││││偽│期││中│8│中│上8││最│台3││臺4││造│徒│6月間│地│偵0│高│5│5│高│0│7│中9││文│刑││檢│4│分│訴4││法│上8││地執3││書│九││署│9│院│││院│3││檢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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