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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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二)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