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40號
聲請人即被告 吳信中 選任辯護人 黃意文 律師
李岳霖 律師上開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本案被告吳信中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訊據被告固僅承認部分恐嚇未遂之犯行,惟參以卷內證據資料,被告涉犯殺人等罪嫌重大,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另審酌全案情節及證據資料,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延長羈押,就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經本院參酌全案情節及卷內證據資料,認為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不得以具保代替,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周泰德法官吳承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