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0號附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炳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7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涂裕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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