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4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黃正煌 債務人 邱高敏綺 即 高正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上開本金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