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21號上訴人 陳美華 CHEN.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99年度易字第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99年12月20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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