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申報權利時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屆滿│├──┼───┼────────┼─────────┼──────┼────┼──────┤│001│ 張銘義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5,000元│98年4月1日│SG299202│98年8月5日││││新店分行│││││├──┼───┼────────┼─────────┼──────┼────┼──────┤│002│張銘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5,000元│98年5月1日│SG299205│98年9月5日││││新店分行│││││├──┼───┼────────┼─────────┼──────┼────┼──────┤│003│張銘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5,000元│98年6月1日│SG299209│98年10月5日││││新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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