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0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申報權利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屆滿│├──┼─────────┼────────┼───────┼──────┼─────┼──────┤│001│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台灣土地銀行 敦化 │190,061元│98年6月16日│CG0000000│98年9月26日│││份有限公司│分行│││││├──┼─────────┼────────┼───────┼──────┼─────┼──────┤│002│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台灣土地銀行敦化│285,092元│98年5月18日│CG0000000│98年8月26日│││份有限公司│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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