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3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
被 告 徐瑞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109年1
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