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317號
原 告 蔡忠憲 即昱名五金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被 告 房育德
房志珍 即順德昌企業社
楊淨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