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78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蔡豐 任
被告 朱名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朱名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一:
利息: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57,573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8.63%
2
21,158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10.00%
3
9,344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15.00%
附表二:
利息: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73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8.63%
2
2,363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10.00%
3
4,924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