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78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蔡豐

被告 朱名震

李嘉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朱名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一:

利息: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57,573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8.63%

2

21,158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10.00%

3

9,344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15.00%

附表二:

利息: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73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8.63%

2

2,363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10.00%

3

4,924元

民國110年1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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