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定期存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定期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