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