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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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72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伊並未積欠原告系
爭支票票款,系爭支票係伊所遺失,伊業已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
裁定並登報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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