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