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
請停止執行,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
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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