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部分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