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于毓賢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載明聲請人曾為為酒饕餐廳負責人,請說明於前開公司及商號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民國105年11月至110年10月)有無營業活動?目前營業狀況如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等),如無上開證明文件,仍應釋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三、就「聲請更生前2年即108年11月至110年10月」及「聲請更生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1)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3)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4)請說明有何原因未能找達到基本工資之工作,並提出證據(如診斷證明)。
(5)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08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或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五、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為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為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