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75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君佩
被 告 吳佩佩 (原名 吳美 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吳美「蓮」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吳美「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所為之95年度北簡字第27534號簡
易民事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