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曹輝彥
本件原告曹輝彥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家榛 (原
名: 許心怡 )、 楊黃惠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萬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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