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655號聲請人廣用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受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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