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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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7號上訴人即原告紘采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幸容 上訴人與 阮嘉橋 因111年度訴字第227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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