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件:
一、由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觀之,租賃期間係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聲請人應說明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後居住於何處?如仍係租賃,應提出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今之租賃契約書。
二、說明聲請人之現工作地為何處?工作性質為何?主要財產在何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苗栗縣大湖鄉新開村8鄰關刀山15之1號現是否有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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