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七號聲請人乙○○Joh 麥卡蘿 Car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亨國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