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甲○○
乙○○右聲請人等因受判決人 林柏榕 等貪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三審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八號︶,提出聲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等因受判決人林柏榕等貪污案件,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八○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出本件之聲請,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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