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三號
聲請人即收養人丁○○Mi
丙○○Gin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
甲○○右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香吟
右三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徐璧湖
法官朱建男法官沈方維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