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4年度偵字第3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段「核被告所為,係犯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記載更正為「核
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