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上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為新台幣參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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