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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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連通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振典 被告乙○○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