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324號上訴人上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張文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嫺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上嫺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嫺有限公司業於96年1月3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王麗莉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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