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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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被告龍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壬○○子○○庚○○乙○○○丙○○丁○○癸○○戊○○己○○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自字第1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證據詳如附件。
貳、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楊皓清法官吳祚丞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