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32號

上訴人即

被告金永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姵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伃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徐于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