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嗣因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致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裁判費,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郝燮戈~B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四十五元、雙掛號郵票五份─每份三十四元。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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