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玲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2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