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葉繼謙 被告 曹富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419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林士傑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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