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嚴勤福 債務人 江瑞婉
高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80,000元│101年11月15日起至│百分之4.79│101年12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