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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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 莊棉絹
蘇柔合 蘇柔華 蘇裕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