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41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徐暐童 即 徐洲 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