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0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吳 宜臻 債務人 吳建 興債務人 王麗雲
一、債務人王麗雲、 吳宜臻 、 吳建興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宜臻於民國94年12月至9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吳建興、王麗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0,06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宜臻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建興、王麗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60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麗雲、吳│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064│宜臻、吳建│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83│││││││%│└──┴───┴─────┴──────┴──────┴───────┘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麗雲、吳│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064│宜臻、吳建│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