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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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9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和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劉致芬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97 年度 桃簡 字第 1597 號裁定(98.02.26)[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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