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高鈺
馬維楓 蘇群堡 吳隆英 羅玲文 黃玲瑜 羅瑞美 劉永祥 李碧珠 吳塗生 吳永豐 林淑櫻 沈西洪 蔡亦耕 黃煌鎔 周 段幼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簡嘉宏 律師被告 吳水鏡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被告 曾得華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特定訴之聲明第四、五項各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何,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