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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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28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鄭穎聰
被   告  朱子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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