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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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謝燕國 蘇淑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一份逕送達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