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944號聲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張榮德 、廣盈電腦有限公司、 郭紋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每張本票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