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00號原告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浩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達利思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提起本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7,83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1,3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490,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曾鈺馨